記者11月2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日前公布。這份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對未招標項目合同效力、資質借用、違法轉包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等問題作出回應。
征求意見稿明確未招標項目合同效力,提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時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當事人未進行招標投標而訂立合同,起訴時該工程項目不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進行招標認定合同無效。
關于建筑領域資質借用、違法轉包等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涉及轉讓、出借資質等關系的合同無效。建筑施工企業主張約定的轉讓、出借資質等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作出新規。其中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借用資質、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參與工程建設的農民工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請求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等支付拖欠工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就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停工、窩工損失中的農民工工資部分除外。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11月29日。(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